案情介绍:
某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对赔偿数额不满,将肇事司机以及肇事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因运输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后该运输公司的股东也被追加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及点评:
胡春景律师代理该案件的被告之一,即该运输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集团公司。由于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与投资的公司财务明晰,没有发生财产混同,但是由于目前证明标准的不统一,很多类似案件法院都会判决股东败诉,胡春景律师通过分析论证、多次和法官沟通证明标准的问题,庭审中提供了公司集团的财务数据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最终说服法官,赢得诉讼,免除了公司股东10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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