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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和案件管辖法律问题解析

作者:侯莉丹律师 建设工程 | 2020-01-03 | 2768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增加,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案件管辖等问题成为了我们办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本文通过大量搜集相关案例,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期帮助大家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效率。

一、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效力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中,装修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上述法律法规均对从事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就是属于无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宏强与祥云县云昌煤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14)民申字第938号《民事裁定书》,针对与未取得资质的企业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观点如下:“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宏强及其经营的天创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针对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即装修企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擅自占用公共部分进行搭建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否无效?

实际生活中,很多顶楼的业主会选择在顶楼平台上搭建阳光房等,那么顶楼业主针对搭建阳光房与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后,又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对方修复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分如楼顶平台等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允许个人私自占用。因此,针对楼顶平台的装饰装修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发包方以占用公共部分搭建的阳光房等违法建筑的建造及装修等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诉请施工方修复,或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出解释,即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适用该条时,对于装饰装修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类纠纷,无须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庭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3号《民事裁定书》,针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如下观点:“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我对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和案件管辖的理解和分析,以后也会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及时与大家分享,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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