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
[切换]作者:戴吴伟律师 刑事辩护 | 2021-12-07 | 258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40岁的张某与75岁的李某站在马路边上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趁李某不注意,用力将李某推倒,导致李某的腰部磕碰到公路路沿致伤,随后李某报警。经法医鉴定,李某身体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律规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张某推倒李某,但李某所受的轻伤并非张某直接打伤,而是李某在倒地时腰部磕碰到公路路沿造成,张某对李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而致人轻伤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观点二:张某将李某推倒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李某受轻伤的后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意见:
通过争议焦点可知,鉴于本案仅造成轻伤的后果,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判定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笔者倾向于观点二,理由如下:
张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本案中,张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在明知对方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仍用力推倒李某,且其用力推搡的行为也足以让李某倒地。同时,李某站在路沿边,在那种环境空间下,李某摔倒后极有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张某仍然将李某推倒,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
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轻伤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轻伤结果的发生主要系其倒地过程中腰部磕碰路沿造成。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李某的身体损伤,且李某的伤情经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行为与伤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本文纯属探讨交流,如有纰漏,欢迎批评指正。
戴吴伟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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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作者
戴吴伟律师 专职律师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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