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作者:戴吴伟律师 婚姻家庭 | 2021-05-07 | 1414人看过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会存在各种各样的转账款项。一般情况下,除了双方的房租、消费、旅游等需要分摊的费用以外,还包括双方之间性质不明的转款,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例如,在具有纪念意义的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点上,一方的转款(包括但不限于520、1314等特殊数字)通常情况下会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一方需要用钱,另一方无条件给予经济支持(例如一万、十万等大额转款)的情形极为常见。碍于情面,双方往往没有约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也就是说,到底是送还是借不清楚。
恋爱期间,如果一方向对方转账时的真实意思是借款,但是除了转账凭证,没得借条等其他证据。双方一旦分手,一方就可能面临着借款无法追回的风险,最后落得人财两空。那么,如何才能将转账要回来?
对于上述问题,戴吴伟律师建议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对方打借条明确借款性质,如果对方现在不愿出具借条,那就要从平时接触产生的证据中搜寻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比如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短信,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的借款事实。通过一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转账是借款,而不是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总而言之,要把这转账定性为借款性质,这样如果双方分手,就可以凭借借据或者电话录音以及转账记录到借款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诉讼要求其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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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吴伟律师,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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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吴伟律师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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