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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示的名单缺失了部分人员该怎么办

pt******b5| 广东-深圳| 拆迁安置| 2020-05-08 13: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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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村里面临拆迁,张贴了一个公示名单,里面有每家每户当前的人员信息,但是有几家的未婚女性并不在公示的名单里。这几个人的户口也还在这边,并没有迁出,竟然说是年纪大,以为结婚了,就没有统计进来?现在要求他们重新出个公示出来,百般刁难,让我们去计生部门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出具什么证明,证明未婚,这种公示难道可以随便张贴吗?家里户口有多少人,政府不知道吗?为什么要出这个证明,而且如果不清楚我们的户口情况,为什么张贴之前不跟我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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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你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关于您所陈述的问题,您可以投诉到政府,看能否得到补偿款。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所以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你的异议。

回复于:2020-05-08 1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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