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8b| 湖南-怀化| 房产物业| 2020-05-13 22: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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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于2018年末在工作地交付了一套自住房的首付,急于入住(一直租房),咨询销售口头告知19年06月交房,但19年年初签订合同时,发现合同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提出异议,销售和其主管拿出一个房开公司(国企)盖章的交房说明给我说是按这个时间交房,因为资质原因合同上不能把时间提前,该说明上告知的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纠结中签了合同。结果到了19年年末,未通知交房,到了现在2020年4月26日了,房开和销售公司都未作出任何解释,对我的生活规划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请问房开和销售公司是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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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开发商的行为存在欺诈,因此导致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您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您无法举证证明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的,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 号,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催告开发商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房的,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除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建议您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
回复于:2020-05-14 07:27:35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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