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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改造前是否应该有公示

pt******ae| 天津-天津| 拆迁安置| 2020-05-23 2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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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们小区属于拆迁小区,拿了地皮自己造的,之后宅基地就变成集体的了,前阵子在我家后门的位置装了一个有线电视的接线盒子,老人家觉得像一块碑一样立在后面心里上面接受不了,非常闹心,我们希望可以把装置换个地方安置,装置不是一次安装好的, 第二次安装的时候我的家人就已经跟对方沟通希望可以搬走,但是直到工程完成以后,也没人上门来过,我觉得小区在改造前应该有公示,如果有意义可以提出,但是我们小区改造前并没有公示,直接就私自安装了,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还有就是是否有1米之外属于公共区域的说法?公共区域安装设备是否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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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您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改建或增加附属设施,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对方程序上有可能存在瑕疵,您可以维权处理。

回复于:2020-05-23 2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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