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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陷入套路贷骗局的风险

作者:刘莆英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19 | 235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张某(1960年生)与陈某(1952年生)二人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陈甲(1980年生),陈甲从小在智力上有缺陷,和正常人不一样。2017年间,陈甲通过小广告结识长期从事现金放贷业务的陈乙,想向陈乙借钱买手机,陈乙同意借款给被告陈甲2万元,并让其在借条上签字,后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12000元,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了4000元,剩余4000元作为利息被扣除。之后,陈甲又多次和陈乙联系要求借款,也按照陈乙要求签了多份协议(其中包括多份房屋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但陈甲均不知道协议的内容是什么,且协议签完后,陈乙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借款。2017年6月14日,陈乙持九份借款协议起诉陈甲及其妻子谭丙,要求偿还借款57万元并支付利息。之后,陈甲的母亲张某委托本律师希望能够讨回公道。

  代理过程:

  接受陈甲的委托后,通过本律师与陈甲的父母和妻子进行交谈,了解到陈甲从小患有智力障碍,事实上,陈甲无法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陈甲现在平常就帮妻子送送报纸,吃住都由老两口承担,每天的消费就是几十块钱,银行卡余额都不超过1000元,根本不可能会用到这么多钱,更不可能向别人借那么多钱,且根据陈乙所提交的所谓与陈甲订立的一系列合同来看,显然是陈乙利用了陈甲智力存在缺陷的这一情况,欺骗、引诱陈甲签订合同,这明显属于“套路贷”的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基于陈甲的特殊情况,应先向法院申请宣告陈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确认九份未经监护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2017年11月16日,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张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院做出的判决,本律师就陈乙诉陈甲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本律师认为,首先,在本案中,陈甲与陈乙签订的九份借款合同,共计57万元,数额巨大,和他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在陈甲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显然是无效的;其次,通过对九份合同的分析来看,事实上,陈甲仅收到了第一份2万元借款合同的价款,且仅收到了1.6万元,剩下4000元作为利息扣除,此后所产生的一系列合同均是陈乙利用陈甲智力存在缺陷这一特性,诱骗其签订,实际未支付任何款项,使得原本仅是2万元的借款,“利滚利”的变成了57万元之多,陈乙的此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行为,因此,陈甲收到的陈乙支付的第一笔借款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之后的八笔借款,原告并未实际支付,也就是说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陈甲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基于陈乙可能涉嫌“套路贷”的犯罪行为,本律师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陈乙在利弊权衡之后,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撤诉。

  律师评析:

  “套路贷”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针对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行诈骗之实的一个犯罪类型的比喻。近年来,“套路贷”案件日益针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19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套路贷”主要具备几个特点:第一,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即制造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空白合同等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第二,制造款项支付痕迹,例如约定现金支付、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第三,恶意叠加借款金额,要求受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时,要求其通过二次借贷方式用以“平账”,如此反复;第四,通过暴力或非暴力方式要债,或是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侵占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从本案情况来看,陈乙骗取陈甲签订一系列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合同的行为显然符合“套路贷”特点,是典型的“套路贷”行为,涉嫌触犯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并且其试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占陈甲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还涉及了虚假诉讼犯罪,但恰好由于本案陈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特殊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此认定了九份借款合同均属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陈甲仅需对其因第一份借款合同所实际取得的1.6万元款项予以返还,才避免了遭受更严重的财产损失。

  那么若确实存在需要小额借款作为周转资金,我们该如何防范“套路贷”呢?本律师提供以下建议:首先,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且应直接与金融机构接洽,尽量避免中间人;其次,签署每份借条或协议时,对合同内容务必严格核实;再次,妥善保存借款凭证、到账、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沟通记录等,作为证据使用,若发现已陷入套路贷陷阱,及时报警;最后,若对方提起虚假诉讼,一定要出庭应诉,向法官说明实情,否则可能面临缺席审判的不利局面。

  综上,随着近年来各种借款骗局的兴起,以所谓“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等诱惑性极强的宣传页用语,让人一不小心就容易陷入“套路贷”,借款人一定要擦亮双眼,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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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刘莆英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9年执业经验,执业经历丰富,有众多领域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民商事诉讼中,对债权债务、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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