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
[切换]作者:李序勇律师 婚姻家庭 | 2020-02-15 | 1416人看过
案情简介:A、B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育有一子C。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其他原因,二人时常发生争吵,感情日益淡泊。后男方B向女方A提出离婚,A也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A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分割房产,并要求孩子跟随自己生活,B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房屋系B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B名下,婚后一直由B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还贷;婚生子C现尚不满2岁。因B同意离婚,法院遂判决如下:一、判决A与B离婚;二、婚生子C跟随女方A生活,男方B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C年满18岁为止;三、房屋因系B婚前支付首付,婚后还贷,故为B的婚前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款为共同财产,B应向A支付补偿9万余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房屋系B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B名下,婚后也一直由B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还贷,但因我国实现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故B婚后还贷的房款也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B所有,但B应向A支付相应补偿9万余元。
近年来,房屋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当事人围绕房屋的争议愈发激烈,房屋产权的认定和分割成为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实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况、产权登记等情形不一,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交织在一起,使得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的认定及分割极为复杂,多达二、三十种情形及变化,这里不一一列举。读者如有疑问,可详细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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