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
[切换]作者:刘莆英律师 债务纠纷 | 2020-02-19 | 26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1年期间,王某某以自己手头拮据,家庭生活和生意上急需用钱,多次向赖某借款,赖某考虑到王某某一时困难并未多虑,陆续借给王某某共计22万元人民币。2012年3月24日,王某某向赖某补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本人王某某向赖某借人民币220000元,以余某某房产证为抵押,借款期限五年。借款人:王某某,担保人:余某某”,借条出具后,王某某多次要求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但二人始终拒不办理。2012年7月,赖某无法联系到王某某,担保人余某某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不交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赖某发现王某某将借款向其他人无担保放贷,赖某眼看自己的22万元可能存在无法得到履行的风险,故找到本律师寻求解决方法。
代理过程
本律师针对借条和王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案情进行研究认为,根据赖某与王某某的借条约定,虽然借款期限为5年,尚未到期,但就王某某的行为来看,已经符合民法中规定的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首先,王某某在借款时明确是家庭生活及生意上急需用钱,但事实上,王某某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向其他人无担保放贷;其次,王某某从12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借款的担保人余某某也明确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不交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王某某、余某某没有工作,没有正常收入,无法保证原告五年后能安全收回债权。
基于此,本律师作为赖某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并就我方主张向法院陈述了上述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债务人应提前向赖某履行还款义务。
律师评析
关于合同可解除的情形,《合同法》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行为属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已经满足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其次,针对借款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203条对于借款合同的解除还做了特别规定,根据《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王某某还存在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
律师提示:
在借款关系尤其是个人借款关系中,因其意思自治性高,不同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约定时间跨度较大,借款期限越长,债权人要将债权足额回收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在未到借款期限情况下,若是债务人出现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可向法院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还款义务,以此降低借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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