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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先行析出个人财产案

作者:韩君杰律师 婚姻家庭 | 2019-11-22 | 2129人看过

2007年初,原告张×奕与被告张×洁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开始分居,原告张×奕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由其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洁接到诉状后,委托韩君杰律师代理应诉,并表明态度,同意离婚,自己抚养女儿,由原告张×奕支付抚养费,不认可原告张×奕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认为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系张×洁父母在张×洁婚前为其置办或婚后赠与给张×洁个人,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韩君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张×洁向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银行等单位查证,收集系争财产中包括房产、轿车、银行存款、债权等主要财产的形成时间和有关资金往来的证据,证明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实属被告张×洁婚前个人所有或父母给张×洁个人的赠与;并向法院提交了婚生女仅有一周岁,双方分居后基本随女方在娘家生活居住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调解无效遂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张×洁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确认张×奕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属于被告张×洁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原告张×奕将其使用的轿车等返还给被告张×洁,个人生活物品等归各自所有而结案。委托人张×洁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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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君杰律师 律所主任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韩君杰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韩君杰律师于1998年开始在石家庄执业,之前有多年大型企业工作经验;2007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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