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3-03-12 | 703人看过
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还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那么,收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 ,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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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阅读次数:751次 2022-09-18
收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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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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