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6-24 | 869人看过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收养关系怎样才能成立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面内容,请您阅读!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需满足的条件
1、被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登记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3、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收养关系怎样才能成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关键词]
阅读次数:750次 2022-09-18
收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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