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9-18 | 750人看过
我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有具体的规定,目的在于规范收养关系。那么,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民法典》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为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法律中,如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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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阅读次数:870次 2022-06-24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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