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1-11-22 | 552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担保这两个字,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担保并非大家字面上理解的那么简单,担保有多种类别,在我国《民法典》中不同条款规定着不同的担保方式。为了大家今后在生活中遇到担保的时候心中有数,处理事思路更加清晰能准确从相关法律入手,平夳好律师网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担保的学理分类
从现有的种类看,主要有四种分类:
1、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2、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3、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4、本担保与反担保
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如下: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5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47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关于担保的分类问题,平夳好律师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今后在给他人的债权做担保是一定要审核清楚是哪一种担保方式,自己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的疑问,请您来电咨询平夳好律师网,我们的律师将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阅读次数:508次 202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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