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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有哪几种?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6-12 | 2995人看过

食品安全问题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安全事件刺激了群众和政府的神经,经常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那么,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有哪几种?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有哪些?食品检验结果可作为定罪量刑参考的亮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食品安全问题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安全事件刺激了群众和政府的神经,经常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那么,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有哪几种?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有哪些?食品检验结果可作为定罪量刑参考的亮点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有哪几种?

  1、自检,出厂项目需要进行自检。

  2、委托检验,对工厂自己不能检测的食品,需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委托,进行委托检验。

  3、对比检验,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项目,需要每年到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比检验。

  二、食品安全处罚措施有哪些?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5)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7)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3)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三、食品检验结果可作为定罪量刑参考的亮点有哪些?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将于2月1日正式落地施行。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4、根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

  以上便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的“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有哪几种”的相关知识,食品安全检验方法主要自检、委托检验和对比检验三种。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访问平夳好律师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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