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
[切换]作者:戴吴伟律师 其它事务 | 2021-01-18 | 2307人看过
近期,不少朋友对涉及生活垃圾处置、物业等费用的缴纳感到困惑。例如有人认为物业费包含垃圾费,涉嫌重复收取以及燃气公司无权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等问题。总日而言,觉得这是一笔糊涂账,霸王条款,为此发生争议。面对朋友们的困惑,戴吴伟律师就相关问题梳理后,作出以下结论,以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所含的垃圾费与燃气公司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是否重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规定,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费用。通俗的讲,物业费含的保洁费或卫生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物管企业将居民区内的每户产生的垃圾收集到环卫部门规定的垃圾转运设施(如垃圾运输车等)所发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物业保洁费是小区物业收取,垃圾处理费是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两者是不同种类的收费,并不是重复收费。
二、燃气公司是否有权在燃气费中加收生活垃圾处置费?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气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重庆的燃气公司受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在收取气费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因此,燃气公司收取每月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三、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每月8元的标准收取,是否合规?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255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收。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规定,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为居民每月每户收取8元(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473号)文件同时废止。燃气公司按每月8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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