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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扣留与非法拘禁

作者:韩君杰律师 侵权纠纷 | 2019-11-12 | 2924人看过

  王某在一家饭店用餐后付款时发现,身上没有现金,也没带手机等可以抵押的物品,只好向饭店的服务员说明情况,希望可以赊欠一下。协商过程中,饭店称前几天刚刚处理过一个吃饭不给钱的小无赖,吃了饭不付钱是绝对不行的。王某没有想到因为不足50元的饭费,饭店竟然将自己与所谓的小无赖比较,人格受到了严重的侮辱和伤害,写下欠条欲强行离去,语气亦非常的强硬。饭店遂将王某扣留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并帮助王某打电话通知家人送钱过来。又过半个小时,饭店收到王某的家人送来的饭费,王某终于得以离开。谁知,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王某离开饭店后立即向警方提出控告,认为该饭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将其扣留近一小时系“非法拘禁”行为,要求警方依法追究饭店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还要饭店的相关人员向他赔礼道歉。

  饭店方因50元餐费究竟有没有权利扣留王某?饭店方扣留王某近一个小时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用以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根据实施保护行为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的保护可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由受害人及时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自力救济或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在本案中,饭店方暂时扣留王某讨要餐费的行为即属于采取自力救济的行为。

  在我国现代社会,由于国家公共权力已十分强大,一般情况下足以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因此,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极少数典型的自我保护行为外,法律对自力救济并未予以广泛的确认。但是,因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紧急情况下一定限度的自力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仍被予以承认,即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

  合理的自力救济行为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权利人为保护受到侵害或妨碍的合法权益而实施;2、须在情势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3、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者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拘束;4、须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为维护民事权利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自力救济条件的是合法行为,超过该限度必然构成非法拘禁。还以饭店与王某之间的纠纷为例,假如饭店在扣留王某之后,没有报警;或者扣留后对王某进行殴打、侮辱;或者造成了其他不当后果,饭店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拘禁。所谓非法拘禁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对他人进行非法拘押、监禁。非法拘禁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可以是采用强暴方法扣押他人,或者采取引诱、欺骗的方式将他人引入特定场所予以关押,也可以是采取安眠药、催眠术等方法使人失去知觉而加以禁闭等,只要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属于非法拘禁。非法拘禁行为,轻则应当依照治安管理法予以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律。

  本案中,王某在用餐之后即有付费的义务,由于双方未约定赊欠,加之饭店方不认识王某,而王某又要强行离去,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势必导致自身民事权利无从实现或难以实现,饭店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将王某暂行扣留是饭店当时所能采取的保护自身权利的唯一方式。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警方要求协商解决是正确的。对于王某事后控告饭店非法拘禁,从表面看来,饭店方是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但饭店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即仅仅是暂时扣留王某并允许其在大厅中自由活动,在付款之前不让他离开饭店,并没有对他实施打骂、关押、捆绑、侮辱,也就是说正好能够制止王某一走了之这一侵害行为,并随即报警,因此,饭店的行为完全符合自力救济的构成要件,不属非法拘禁。

  自力救济是民事主体自我保护不可或缺的权利,有利于公平、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是,实施自力救济一定要控制在非常严格的限度之内,因其性质决定,合法与非法间仅一线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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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君杰律师

韩君杰律师 律所主任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个人简介:韩君杰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韩君杰律师于1998年开始在石家庄执业,之前有多年大型企业工作经验;2007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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