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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商赔偿的周期问题

pt******58| 青海-海西| 劳动人事| 2020-08-20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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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2019年7月25日我父亲在江苏省昆山市工厂上班过程中左手中指受伤,有缴纳社保,7月30日做了工伤认定,2020年6月15日伤残鉴定结果十级伤残。工厂安全员让我父亲辞职,说辞职才给赔偿。我父亲想到2021年2月份合同到期后再辞职,这种情况到合同到期时可以拿到赔偿吗?了解到一共可以拿到3个赔偿,一个工厂赔付,两个保险赔付。想咨询下,合同到期前可以先拿工厂的赔偿,然后合同到期后辞职,再拿保险公司的2个一次性赔偿吗?周期太长,做的鉴定还有效吗,辞职完工厂会不会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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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离职当前只能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能够“三金”同领。但是,工伤职工总是要离职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除外,都是可以在离职的时候领取其它两金的。工伤职工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回复于:2020-08-20 17: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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