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
[切换]pt******a2| 江西-宜春| 劳动人事| 2020-09-16 05: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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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7年6月出过工伤,手指一直未曾康复。于去年底重新手术,经医保报销后有部份费用报不了,本人拿结算单找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查无法律依据不予报销。相关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工伤费用不是由公司出的吗?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为报销的治疗费用,属于超标准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的费用,其中,超标准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申报医保局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共同承担。《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其他省市未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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