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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

pt******4b| 新疆-阿克苏| 劳动人事| 2020-11-16 10: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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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辞职条款说,合同未满期辞职的,要提前6个月书面辞职,然后甲方招收新员工,乙方要负责培训新员工胜任岗位才能离职,不然要赔偿3万违约金和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福利、管理费2万,我入职时并没有收到甲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去培训,只是在甲方店里上班,甲方店里的老员工带教,请问这符合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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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明确限制,除了服务期违约、保密情况外,不允许单位收取违约金的,况且单位并未提供培训。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回复于:2020-11-16 1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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