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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以出差为由让员工去新公司如何维权

pt******eb| 广东-东莞| 劳动人事| 2021-01-11 1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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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公司在清溪镇成立有20年之久目前公司决定全厂要搬迁60%-70%到贵州省去,公司现在要求自愿过去贵州去的报名,如果没有人自愿过去就指派人员,指派人员就以出差为由,(如果不去就以公司目前基本搬迁,这边没有订单没有事做,就让上8小时5天制)这种威胁手段逼迫员工离职,老板又不想赔钱。我们员工应该怎么处理才能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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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员工可以依据该条规定明确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复于:2021-01-11 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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