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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仲裁失效问题

pt******c4| 福建-宁德| 劳动人事| 2020-05-02 0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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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在公司工作十年了,入职就沿用最低加班标准费用,今年三月份辞职后就申请仲裁,重新核算加班费,公司表示离职后仲裁时效为1年,所以他们只能给我自仲裁立案当月起往前一年的加班费差额,也就是2019年4月到2020年4月份的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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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劳动仲裁时效系指劳动者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期限,就您所陈述的情况,您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补缴差额,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回复于:2020-05-05 11: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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