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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强迫复工工资减半

pt******bb| 安徽-滁州| 劳动人事| 2020-05-04 15: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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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是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老板前几天要求复工,以前无疫情时的工作时长是10个小时,老板让复工比以前工作时长减少2个小时,工资按正常工资的一半发放,这合理吗?而且他的消毒措施也不到位,不测体温不发放口罩,要求复工员工可以拒绝吗?拒绝之后工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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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首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员工在复工后即使工作时间减少两个小时,也达到了每日八小时工作时间的国家规定,餐饮店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工资,餐饮店只发放一半工资的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员工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餐饮店限期支付克扣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餐饮店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们加付赔偿金。其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复工复产意见》)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因此,在疫情期间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复工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本案餐饮店对复工员工不测体温、不发放口罩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义务,员工们可以向当地政府的疫情防控部门投诉,在餐饮店未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前,员工们有权拒绝复工,并可以根据《复工复产意见》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求餐饮店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餐饮店可以按当地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只发放生活费。

回复于:2020-05-07 09: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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