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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简单以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为由强行调离现工作地点

pt******6a| 陕西-商洛| 劳动人事| 2020-05-06 15: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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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您好,我有个关于公司想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我是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12年了,公司跟我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是在签合同时,工作地点公司填的是某省,我当时就提出我只能在本地工作,人力部的说这个是范本,大家都是这样签的,说公司要是调动我去外地工作也要征得我的同意才能调动,人力答复我这个时,我做了录音留证。现在市场环境不好,公司架构调整开始减编,知道我不可能去外地工作,现在以不胜任现工作岗位为由说要给我下调令去外市工作,还要变更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说我不去就是旷工,要辞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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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就您所陈述的情况,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情形。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全面履行包括劳动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履行合同。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合法,必须尊重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不能随便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更不能任凭用人单位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部门、科室调整,将其调到其他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调整劳动者岗位。

回复于:2020-05-06 16: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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