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b1| 山西-晋城| 劳动人事| 2020-05-07 10:05:22
0元
答赏金
本人2018年5月,在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美伦阳光新城的老年公寓做小工,工地完工后老板一直拖欠我们工资一万多,多次联系,但收到的回复总是开发商没给钱,要么就说没钱,直至今天还未发放工资给我们,一万多在他们老板眼中不算什么,但对于我们农民工来说是血汗钱,是家里的希望,讨薪太难的,我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结合建筑领域司法实务,个人认为你们与老板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于老板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你们可以在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老板按双方约定支付报酬。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老板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如果老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你们的申请将老板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对老板的出行、购房、子女读书等都会造成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你们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免费为你们指派律师代理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法律事宜。
回复于:2020-05-07 10:10:31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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