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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应不应该负责?

pt******0d| 北京-北京| 劳动人事| 2020-05-07 1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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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赏金

问题描述

我于4月24日同一家教育机构签了实习协议,教研部全职的物理化学老师。(只有一份,在机构人事那里。) 而4月27日因高三集训学生开学,被安排接待学生。晚上七点左右,因为机构所租的寝室楼所在地小区单元楼道里没有灯,帮一个学生搬书回教室的时候,下楼梯踩空造成了左脚踝处骨裂。 我将急诊费用凭据发给相关负责人时,他们说是小机构,没有这种制度,而且我刚入职三天,不可能给我报销。 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需不需要承担我看病的费用。以及我在家修养的六周时间内,机构是不是应该给我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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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你方在教育机构受伤,不管是否有劳动关系,教育机构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受伤期间的工资也应该正常发放。

回复于:2020-05-07 17: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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