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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员工未要求加班车为由拒绝工伤申请

pt******a2| 甘肃-白银| 劳动人事| 2020-05-08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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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问一下,水泥厂工作的员工下班后被领导要求加班因此错过了单位的通勤车,只能坐水泥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腿骨骨折,水泥车没有买保险,无法赔付。现单位领导以员工自己没有要求单位加车派送为由,拒绝工伤申请。在此之前单位重未告知员工,加班后可以要求加班车,也没有任何员工加班后乘坐过领导所说的班车。请问此时员工应该怎样维权?是不是只要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无论坐什么交通工具回家导致的车祸都应该算工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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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规定并没有对交通工具作出限制,且加班结束回家也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因此,本案员工在加班结束后的回家途中不管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者不乘坐交通工具,只要发生了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水泥厂未依法为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该员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规定,直接向水泥厂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水泥厂未依法为员工办理和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访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该员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要求水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回复于:2020-05-08 11: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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