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0d| 内蒙古-呼和浩特| 劳动人事| 2020-05-09 16:36:51
0元
答赏金
我是福州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员,受疫情和公司业务萎缩影响,公司让我办理离职,人事部在四月三十好通知我办理离职,说工资结到四月底。我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2019年的绩效发放存在争议,钉钉上工资条是两万多,实际只发了一万多,这部分工资是用个人账户发放到我的工资卡的。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写明工资每月发放多少,但是之前的人事有说平时发平时发基本工资和绩效的百分之四十,年底发绩效的百分之六十。按年底绩效百分之六十算,我应该拿到钉钉工资条里的工资数。请问,碰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您咨询的是有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法》第50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您对问题的描述,您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进行裁员,依法应当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您的用人单位在月底通知您离职且未发放经济补偿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您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结清,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就经济补偿以及2019年的绩效发放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您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或者您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您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承担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法院还有对应的诉讼费用减免政策。祝您早日使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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