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84| 广西-玉林| 劳动人事| 2020-05-09 21: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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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外迁后停产,被总公司吸收合并,除人员没有安置好,相关手续已基本完成。总公司明确不接收人员,同时要求我公司不得采取补偿措施。为达到总公司要求,我公司在未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先后发出3份安置书,要求员工到总公司下属的其他3家公司报道并办理入职手续,分别被员工拒绝。 我公司近期又以公司已停产为由提出给员工放假,每月给最低工资,以此拖延时间,预计是让员工自己离职。 请问,未经协商进行安置是否合法?公司已停产,资产已经清算完,放假待岗是否合法?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吸收合并你们公司后,总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原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总公司或者原公司单方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你们可以拒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其次,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待岗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市场变化以及生产经营状况(比如当前疫情影响)安排劳动者放假待岗并不违法,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或者生活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最后,本案总公司或者原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你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之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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