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9f| 黑龙江-七台河| 劳动人事| 2020-05-12 1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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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2018年11月,扬州一企业有一名51周岁在该企业工作近10年一直缴纳工伤保险的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住院治疗60多天,住院期间企业为该职工支付了医药费并给予了相应护理、伙食补助费等;治疗结束后在家休息,企业一直发放该职工工资至2019年7月,2019年1月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经劳动仲裁后按照工伤事故赔偿伤残补助金26000余元并解除劳务关系。请问1、这个事情经过及处理是否合法;2、为什么女职工50周岁算是法定退休年龄而工伤保险可以继续到55周岁?3、这起事故到底算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你好,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认定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说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工伤,具体要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为准。
回复于:2020-05-12 11:58:09如历史咨询不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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