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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公司可以追偿吗?

pt******ab| 山东-临沂| 劳动人事| 2020-05-13 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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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核心研发团队成员因与公司高层有矛盾,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造成公司开发并已经交付给客户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给客户带来巨大损失。公司能够找劳动者追偿损失吗?如果公司希望劳动者回来做交接,避免损失扩大,有什么快捷的法律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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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员工未提前一个月辞职是不需要赔钱给公司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但是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是强制规定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复于:2020-05-13 1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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