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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问题。

pt******00| 甘肃-定西| 劳动人事| 2020-05-13 22: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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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因为疫情一月二十四号到四月28号单位让我们休息,期间,3月十几号发过一次一千块,之后就没发过了。四月二十八号到现在五月二号,终于有工资的消息了,说是本月十号和月底发。以最低工资一千六百的标准发的,但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2010元每月才对,从五月四号开始,规定做半个月休半个月,请问休的半个月有工资吗?单位可以这么做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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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你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综上:疫情期间应该正常发放工资,企业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应该发放生活费,发放的生活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另外,如果单位做半月休半月,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

回复于:2020-05-14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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