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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权。

pt******9f| 湖北-恩施| 劳动人事| 2020-05-14 09: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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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对吗?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効力,当事人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的形式不限于书面或口头形式,也无需以对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这种劳动关系解除权的解释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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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的性质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劳动者根据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需要承担“三十日”或“三日”继续履职的附随义务。另外,劳动合同虽然由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继续履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还在存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间,应该截止到附随义务完成之时,即“三十日”或“三日”期满之时,或者该期限未满,但用人单位认可附随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之时。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关系的结束也非取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而是终止提供劳动之日。

回复于:2020-05-14 09: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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