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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仲裁时效期如何计算?

pt******9f| 青海-西宁| 劳动人事| 2020-05-14 12: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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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于2019年6月12日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公司尚有累计5万工资未支付。离职时公司开具了拖欠工资证明并加盖公章。离职后公司陆陆续续补发了接近3万元,但尚欠2万多还没补。距离2020年6月12日离职一年,只有1个月了,前公司依然不给我全部结清。不知道要向所在地劳动局提出劳资拖欠仲裁,是否必须在2020年6月12日前发起?我担心不发起仲裁,过了1年时间,前公司不再继续补发,我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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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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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结合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本案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应当从前公司最后一次向您支付拖欠之日发生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期间因疫情又发生时效中止,该时效中止至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但是,如果不存在申请仲裁障碍的,个人建议您还是尽量在今年6月12日前向前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超过该时间的,您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时效发生中断以及中止的举证责任。

回复于:2020-05-14 1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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