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0d| 重庆-重庆| 劳动人事| 2020-05-18 12:50:08
0元
答赏金
您好,我于3年前与公司签订补充合同,被派往外地工作,期限为1年。到期后未续签合同继续工作了2年多至今,工作期间对工资和职位进行了提高,有任命的文件和调薪函。请问,补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应继续有效吧,合同期限怎么确定呢?岗位和工资调整后没有变更合同,是否认可?谢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在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您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亦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公司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如何确定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从该条“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表述来看,该期限既有别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有别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无论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表述,无疑是赋予了双方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次,在继续用工的情形,岗位和工资调整如果是您与公司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即使没有变更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对公司和您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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