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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休假薪资问题

pt******8b| 天津-天津| 劳动人事| 2020-05-22 06: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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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你好,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下企业职工因病休假薪资发放问题。我老婆2018年秋季入职深圳某学校担任小学2年纪班主任,2019年5月份因病住院,因各种定期复查导致无法上班,至2020年3月份才能返岗。这期间2019年6月-2020年3月只发了6次工资,合计约1.1万,并且社保是自费,正常上班每月工资约4500,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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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首先,原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第十七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结合您提供的信息,本案学校在您爱人病假未超过6个月期间所发放的工资总额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您爱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超过6个月的部分,您爱人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领。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本案学校让您爱人自费承担全部社会保险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您爱人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学校依法补缴,并退还应当由学校缴纳的费用。

回复于:2020-05-22 0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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