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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实际赔付和规定赔付不一样

pt******8b| 西藏-山南| 劳动人事| 2020-05-23 07: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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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本人城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局由工伤保险基数计算,由于实际交的保险是七月份到下一年六月份的每月缴纳保险是一样的。而本人公司每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都不一样。导致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与通过保险计算得出的工伤保险基数之间有差额。这部分差额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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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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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于存在你方所讲的情况,这部分差额应该由公司承担。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收入状况给你方缴纳社保。

回复于:2020-05-23 08: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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