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4b| 贵州-安顺| 劳动人事| 2020-05-27 07: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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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劳动者已被告知并且遵守薪酬绩效制度。但是劳动者入职后两个月才被告知与工资挂钩的业绩排名在后会减少提成,并且接受原先业务量大幅削减的业务安排。这一条在入职时完全没有告知劳动者。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维权吗?可以援引哪条法律法规呢?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包括随时解除和提前三十日解除),因此,“末位淘汰制”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法定理由。 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必须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对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所以,你的单位即使之前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业绩靠后,工资减少,也是不予认可的,是违法条款。甚至演化成末位淘汰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都是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可以进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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