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pt******aa| 河北-廊坊| 劳动人事| 2020-05-29 16: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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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客户购买了我们公司的产品,但已经过了保修期了,我去给客户维修产品,未收取任何费用,在维修的过程中受伤,请问我这个客户应该赔偿吗?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本案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如果您是受公司的指派给客户从事维修工作的,您的维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在维修工作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客户(受益人)如果对您受到的伤害不存在过错的,客户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依法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您无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您支付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是如果您不是受公司指派履行职务的行为,您与客户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对于在维修过程中受到的人身伤害,由您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客户存在选任、定作、指示过错的,客户应当根据其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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