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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与我签订合同离职时能否获得补偿

pt******c4| 青海-海西| 劳动人事| 2020-06-03 2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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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在当地一所小学做临时工有五年半时间了,学校既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请问如果现在辞职能否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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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胜律师

程国胜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81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学校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相关规定,员工可以先对学校进行催告,要求学校限期缴纳保险,逾期没有缴纳的可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等约定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于:2020-06-03 2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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