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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是否有权出具三期的鉴定意见

pt******0d| 山西-临汾| 劳动人事| 2020-06-05 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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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司法鉴定中心有资格出具医疗期、护理期限和营养期这些鉴定结论吗?鉴定结果法院是否一定要采用,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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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磊律师

李晓磊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37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2、护理期限,根据医生的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等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回复于:2020-06-05 1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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