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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换]pt******0d| 安徽-池州| 劳动人事| 2020-06-06 1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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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铲车都被一工地的老板租用了,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才上班两天就在工地做工时受伤了,请问这个算工伤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共1条回复)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你与老板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你自己受到的人身伤害,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老板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与老板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您可以收集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工作照片或者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医疗票据、诊疗记录等能够证明您与老板存在劳务关系以及所爱伤害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证据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老板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义务的,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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