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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30年公司能否以身体不适合工作辞退我

pt******17| 贵州-遵义| 劳动人事| 2020-06-15 13: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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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还有3年退休,在现单位已经工作30多年了,从事体力劳动工作,但是目前我的身体情况无法支撑我继续从事该岗位。领导给我调过岗,但我身体还是不允许。请问单位是否可以以我不能胜任职位辞退我呢?如果辞退我,是否有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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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刚律师

黄刚 律师 已回复1 帮助174

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本案虽然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辞退您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于:2020-06-15 1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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