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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7-09 | 1069人看过

有的时候,大家有可能会存在一些无因管理的情况,这个本来就没有任何的义务,但是自己就要这样做。那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有的时候,大家有可能会存在一些无因管理的情况,这个本来就没有任何的义务,但是自己就要这样做。那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管理事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包括保存、利用、管领、改良、帮助、服务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或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均属于管理他人事务。这里的事务一词,范围较广,但下列几项事务除外:

  1、不作为;

  2、违法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4、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春到的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务。

  同时,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房屋,进行买卖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务。至于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从客观角度分析,而不能仅依主观臆断。

  二、需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主观上应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即“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里避免利益受损失,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无论是为防止其现实利益的损失还是将来利益的损失,均是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亦非无因管理。例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行为,警察的救助行为等等。管理人有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其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而后来消灭的,则自义务消灭时起的管理行为属无因管理。

  以上便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相关的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亦或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留言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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