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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

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11-28 | 1021人看过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即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用交付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

  各国立法实践对于物权变动的模式都出了规定,如法国、应该采用债权意思主义、德国采取物权形式主义,及折中模式。那么,我国是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看来,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不仅需要当事人欲使物权发生变动的债权行为生效,还需要践行法定的公示程序。关于法定公示手段,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由此看来:

  1、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适用范围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变动。

  2、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旨在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我国是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

  3、“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三、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动产物权采用的是交付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模式。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我国是什么样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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