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3-01-26 | 1028人看过
物权的变动分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动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变动。那么,哪些属于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因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基于生效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自文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须办理登记或交付。
2、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若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即并非生效文书。
二、因继承取得物权
《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若被继承人为自然死亡,则以死亡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若被继承人为宣告死亡,以法院作出判决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准。

三、因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
《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1、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设立或消灭物权的效力。何时“成就”,则应以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实践中,建造房屋封顶时即属成就,是否安排门窗或装潢则在所不问。
2、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合法建造”为前提,即须完成特定审批手续、取得合法土地权利以及符合规划要求等,建造违章建筑则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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