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1-10 | 648人看过
在重视血脉延续的我国一直有一句话叫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很多时候生育和繁衍也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许多无法生育或者不想生育的夫妻而言,通过收养来获得孩子是国家所承认的一种合法手段,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收养关系无效?下面平夳好律师小编搜集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在哪些条件下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行为规定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9、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该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会有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话可以将其送养。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在什么条件下收养关系无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联系平夳好律师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会为大家提供专业且全面的回答。
阅读次数:751次 2022-09-18
收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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