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0-02-27 | 1653人看过
遗忘物与遗失物两个词语听起来像是表达的同一种意思,其实不然,在法律中两者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今天平夳好律师的小编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知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7条、109条至第113条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等内容作了规定,也没有涉及到遗忘物。这里都明确采用了“遗失物”一词。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对遗忘物进行法律规制,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遗忘物为规范对象的,而非以拾得遗失物为调整对象。由于民法与刑法分别采用两个不同的术语,因而民法学界有人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应当加以区分,这种区分主要表现在:
1.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10]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以上是平夳好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遗忘物与遗失物在法律上的区别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平夳好律师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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