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
[切换]来源:平夳好律师 | 2022-09-09 | 642人看过
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用益物权具有哪些特征呢?平夳好律师小编整理了下列内容,请您阅读!
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
1、所有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仅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能对财产所有权进行处分。
2、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设定的期限往往较长,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的物权返还所有权人。
3、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按照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以所有权为权源,但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四、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限于不动产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来看,都是以土地这种不动产为使用收益对象的。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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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阅读次数:401次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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